9 月30 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輔導監管規定》共27 條,主要由輔導目的、輔導驗收內容、輔導驗收方式、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科技監管等方面內容組成。
一是關于輔導目的。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明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二是關于輔導驗收內容。具體包括: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范的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后果情況;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三是關于輔導驗收方式。驗收機構應當采取審閱輔導驗收材料、現場走訪輔導對象、約談有關人員、查閱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驗收。
四是關于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五是關于科技監管。驗收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并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
《輔導監管規定》發布實施后,處在不同輔導階段企業如何適用:以其發布實施當日輔導機構是否提交輔導驗收材料進行“新老劃斷”適用。對于尚未完成輔導備案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準備或補充備案材料,并履行后續程序;對于已完成輔導備案,尚在輔導過程中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工作并定期更新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對于已提交輔導驗收材料的輔導對象,各派出機構按照原做法執行。
上一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納稅問題
?2019-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備09004567號-1
地址:合肥市政務區潛山路100號琥珀五環國際A座15樓
電話:0551-62612077(服務), 0551-62657832(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