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我市自主創新,貫徹落實國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有關精神,根據《合肥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的若干規定》,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
1.設立“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借轉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低于100萬元、事后獎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低于50萬元不予兌現。
2.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戶籍或身份證在合肥的社會個人(僅限專利資助),均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3.根據《合肥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車、燃氣輪機、精密制造等新興產業增長源基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承擔的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二)天使基金。
4.根據《合肥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對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辦企業給予優先扶持。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三)科技金融產品。
5.設立科技保險基金,引入科技保險經紀公司與多家保險公司成立共保體,分擔創新企業市場風險。
(1)鼓勵創新企業和保險公司開展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等保險業務,貸款企業無法償還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的,由科技保險基金、銀行、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對企業科技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貸款,政府按照基準利率30%給予銀行利息補貼。
(2)對于開展科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險保費的,政府給予保險公司1%補貼。
(3)對投保科技保險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由縣區開發區統一申報,給予其申報保費50%資助,由其兌現給企業。
6.設立專利質押貸款引導基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方式融資,對企業貸款額達到1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一次性50萬元補貼。對開展專利質押的擔保機構,擔保額達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擔保機構50萬元獎勵。
7.設立高科技企業創新貸風險池資金。擔保(保險)公司按照1:1配套,商業銀行按照風險池資金10倍安排定向信貸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政府、擔保(保險)公司、銀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擔創新貸貸款風險,超出風險池部分由擔保(保險)公司和銀行按比例承擔責任。銀行對企業科技創新貸貸款,實行基準利率貸款,同時政府按照基準利率30%給予銀行利息補貼。擔保(保險)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擔保費的,政府給予擔保(保險)公司1%補貼。
(四)借轉補。
8.根據《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并在本地產業化,給予其所獲國家撥款額30%資金支持,所獲國家撥款額度350萬元以上給予兌現,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研發項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和醫療衛生的自主創新研發項目,擇優給予資金支持。支持長三角地區企業在肥產學研合作創辦高科技企業,擇優給予研發項目支持。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五)事后獎補。
9.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或試點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10.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位)、國家專利金獎的企業,獎勵創新團隊50萬元。
11.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轉移轉化的,并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補助,對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最高100萬元資金補助。
1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企業建設的國家級質檢中心,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級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13.符合我市平臺管理要求,經市科技部門認定或備案的各類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給予50萬元資助;安排100萬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補助。圍繞我市產業發展,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組建的各類創新戰略聯盟,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考核優秀的創新戰略聯盟,給予50萬元一次性資助。
14. 支持“創客空間”等創新型孵化機構發展。對新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及年度考核優秀的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運行經費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15.支持創新型城市、合蕪蚌試驗區建設若干重大軟科學研究項目。
16.對本地區的企事業單位,當年技術合同登記交易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并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17.鼓勵發展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業新業態,重點支持企業內部研發機構成為面向社會提供專業化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技術經紀機構居間促成在本地技術市場開展技術評估、掛牌交易等轉化服務;新成立從事專利運營、數據分析服務的知識產權企業;檢測檢驗認證機構在本地開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對經審核備案的科技服務業新業態企事業單位,其當年新業態服務性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
18.對我市企業聘請的外國高端技術(管理)專家(限名額),且每年在企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一次性給予企業當年聘用費50%、最高60萬元資助。
19.對單位和個人申請(進入實審階段)、授權的發明專利,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階段)達到30件、50件,當年發明專利授權5件以上,專利貫標試點企業通過達標驗收,專利服務機構新增托管企業(專利)達到100家以上,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我市發明專利并獲授權的,根據實際數量由縣(市)區、開發區統一組織申報,給予縣(市)區、開發區一次性50萬元以上獎勵,由其兌付單位和個人(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三、附 則
20.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21.本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2.涉及縣(市)區、開發區配套的政策資金,市財政兌現市級承擔部分,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比例配套承擔。
23.市審計局負責加強對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
24.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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