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服務業發展,根據《合肥市扶持產業政策的若干規定》,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
1.設立“服務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除上級要求市級資金配套外,“借轉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低于100萬元、事后獎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低于50萬元不予兌現。
2.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的服務業及外經貿企業、組織和個人,及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的上市(掛牌)、擬上市(掛牌)企業,均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金融業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設立金融產業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二)財政金融產品。
4.設立小額擔保貸款、“整貸直發”金融產品。對從事財政和人社部門認定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擔保人(企業)收取擔保費和其他費用的,市財政按照2%的年化擔保費率對擔保機構予以補貼。對于從事“整貸直發”工作的銀行,根據省財政廳文件,按照當年“整貸直發”貸款季末平均余額的1%,給予手續費補助。
5.設立掛牌企業“成長貸”風險池資金。市財政出資設立,可引入市屬融資擔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配套資金,商業銀行按照風險池資金若干倍安排定向信貸資金,支持已在和擬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企業。政府、銀行、融資擔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擔掛牌(擬掛牌)企業貸款風險,政府承擔金額超出風險池中政府出資部分由銀行、融資擔保公司按比例承擔責任。
6.設立企業上市獎勵資金。強化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對納入上市后備資源庫的企業,在其獲得上市申請受理函后,市財政給予200萬元獎勵。
7.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提標試點獎勵資金。為鼓勵保險經辦機構提高農業保障水平,降低農戶風險,設立200萬元政策性農業保險提標試點獎勵資金,對經批準實施提標試點的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獎勵,最多不超過提標額的3%。
8.設立創新金融產品獎勵資金。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市屬國有企業組織發行扶持我市小微企業融資的小微企業扶持債券、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票據)等創新金融產品(下同)。對受扶持小微企業實際年化綜合費率不超過10%(含擔保費)的上述金融產品(不含政府資金通過讓渡收益等方式給予補貼或通過承擔部分損失給予風險補償的)組織發行機構,市財政按發行額度的0.5%,給予最多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三)借轉補。
按照《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對以下項目給予支持:
9.支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強化新三板掛牌后備企業培育,對納入新三板掛牌后備資源庫的企業,在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掛牌輔導協議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請預撥50萬元和掛牌費用(預估)50%專項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撥付第一筆資金后二年內,擬掛牌企業獲得掛牌申請受理函,上述資金轉為補助。
(四)事后獎補。
10.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符合一定條件并經認定的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當年營運資金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的人才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自開業年度起前兩年,每年按上述機構當年營運資金5%的金額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營業收入的4%。
11.對在我市新注冊并備案,管理基金規模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基金管理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給予以下獎勵:
(1)基金管理機構自實現第一筆收入起五年內,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2‰的金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的4%。
(2)基金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的4%給予獎勵。如為有限合伙制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實際分紅部分的5%給予獎勵。
(3)基金自設立起五年內,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人才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
12.對依法合規經營、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同期基準利率25%且放大倍數達到4倍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同級財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貸款余額增加額的0.5%,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
13.對首發上市的中小企業,同級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重組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且融資規模50%以上投資在我市的,在確認當年市財政給予公司50萬元獎勵。
14.對成功發債融資的中小企業,同級財政按發行額度的1.5%,給予最多不超過75萬元的獎勵。
15.支持移動電子商務金融科技服務創新試點工作,對于人民銀行組織相關單位建設完善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移動電子商務金融科技服務創新試點的相關系統及終端建設,給予3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三、商貿流通業等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16.通過設立促進服務業發展政府引導基金,支持我市物流業、再生資源產業、電子商務、服務外包、外貿企業發展,推進企業“走出去”發展。
(二)財政金融產品。
17.設立中小微企業典當風險補償基金。對于年度資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業達到70%的典當公司,其對中小微企業典當貸款損失,市財政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給予一定比例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18.設立服務外包、電子商務、外貿企業貸款風險池資金。引入擔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業銀行按照風險池資金10倍安排定向信貸資金重點支持成長性服務外包、電子商務企業和外貿企業。政府、擔保公司、銀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擔企業貸款風險,超出風險池部分由擔保公司和銀行按比例承擔責任。
19.支持出口企業防范收匯風險體系建設。對出口信用保險承辦公司給予預撥專項資金支持,支持總額以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年度應繳保費的25%予以核定,由信用保險承辦公司對企業年度實際繳納保險費用給予最高25%的減免。
(三)借轉補。
按照《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對以下項目給予支持:
20.支持蔬菜流通體系建設。
(1)支持社區直銷菜店建設。對2015年新建社區直銷菜店達20家以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和農產品流通企業,市財政給予100萬元以上專項資金支持。
(2)支持蔬菜網絡直銷配送終端建設。對蔬菜網絡直銷配送達5000戶以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副產品流通企業,其在居民小區新設的配送終端達到20個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21.支持電子商務、服務外包重點項目建設。
(1)對新建的獨立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或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平臺建設設備和軟件實際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項目,市財政按設備和軟件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專項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對經營管理電子商務專業樓宇辦公用房使用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樓宇管理單位,市財政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
(3)對新建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業,市財政給予1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4)對由于離岸業務比例原因未獲得國家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的我市服務外包企業,服務外包年營業額超2000萬美元,年度新錄用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員工超過100人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年服務外包營業額增幅超過30%的,市財政給予100萬元培訓支持。
(5)對服務外包企業進行CMM5或CMMI5認證給予1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6)對服務外包年營業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服務外包企業,設備和軟件實際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技術改造、研發設計、信息服務等平臺建設項目,市財政給予1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22.支持社區便民服務體系建設。
(1)對總部設在合肥、直營連鎖店5家以上的大眾化餐飲連鎖企業,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扶持。
(2)對新建符合規范要求的社區生活綜合服務中心,按100萬元/個給予所在區一次性資金扶持。
23.支持特色街區建設。對各縣(市)區、開發區及企業建設改造特色商業街區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的,在特色商業街區的規劃設計、升級改造、功能完善、業態調整、配套服務、環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資的2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4.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新簽單個項目合同金額5億美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扶持。
25.支持企業境外新建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建設。對在境外新設立的經貿合作區(工業園)總投資不低于1億元(或等額外幣)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基礎設施建設費補助。
26.設立生活必須品儲備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增加應急網點,擴大儲備品種和數量,每年給予一定的補助,用于應急企業補貼。
27.鼓勵企業在境外開展產品促銷活動,進行產品國際認證、商標國際注冊和境外專利申請。本著“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合肥市支柱產業的重點進出口企業進行支持,對當年累計參加境外展會費用(包括展位費、布展費、大型展品海外運雜費)和發生產品國際認證、商標國際注冊、境外專利申請費用合計超過250萬元的重點企業按照2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8.支持再生資源產業發展。
(1)支持新建、升級改造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分揀中心。對建設符合“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示范項目建設標準”的公寓式回收站點,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建設符合“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示范項目建設標準”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訂。
(2)新建和改建舊貨交易市場建設。對各區、開發區新建或改建的舊貨交易市場,符合“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示范項目建設標準”要求的,根據申報的建設計劃及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金獎勵。
29.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對在合肥注冊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總面積達一定規模、資質晉升、在本市的服務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示范項目榮譽、當年新增老舊小區(已納入全市老舊小區環境綜合整治計劃)管理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并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物業服務合同,以及企業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創新經營模式,投資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給予相應的資金獎勵。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訂。
30.支持“放心糧油”和“主食廚房”工程。
(1)對經認定的“放心糧油”銷售固定網點,自有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且規范運營一年以上,按每個店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經市糧食、商務部門聯合認定的“主食廚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總建筑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與第22條第1款大眾化餐飲政策不重復享受。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訂。
(四)事后獎補。
31.支持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發展。
(1)對年在線銷售產品收入超1億元的電子商務企業,其網絡促銷費用、軟件服務費用、網絡通信費用、服務器托管費用等合計超過200萬元的,按實際支出的25%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世界500強、全球服務外包100強、國內電子商務50強企業在我市設立服務外包或電子商務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到2000萬元之間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獎勵;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獎勵。
(3)對當年我市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當年獲得國家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的我市服務外包企業,市財政按1:0.5比例予以配套,給予企業不超過每人2250元的培訓支持;當年獲得國家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的我市培訓機構,市財政按照1:0.5比例予以配套,給予培訓機構不超過每人250元的培訓支持。
(5)對服務外包年營業額超2000萬美元的服務外包企業,其進行境外市場推廣、租用國際通信、網絡數據專線開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發生的年度總費用超過100萬元的,經市商務部門認定,市財政按實際發生數的50%給予資助,每戶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2.對在境外從事生產加工、能源礦產、農林漁業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境外參股、購并國外研發機構、知名品牌(國際機構認定)和銷售網絡等,當年累計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按單個企業資金補助50萬元。
33.對各縣(市)區、開發區凈增限額以上商貿單位達到10家以上的,根據凈增數量取前三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4.支持會展經濟。
(1)在本市專業場館舉辦的全國性、區域性展會,每次舉辦展會室內面積達到10000平方米或500個標準展位,全年室內展會面積累計達到5萬平方米或2500個標準展位的會展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超過5萬平方米或2500個標準展位的,室內展會面積每增加10000平方米或500個標準展位,再獎勵10萬元。相同題材和內容展會已獎勵三次的,從第四次開始按獎勵金額的70%給予獎勵。
(2)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展會,根據展會規模和影響力等情況,對主辦單位或引進單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確定。
35.扎實開展合肥經濟圈的交流合作以及與皖北等城市的對接幫扶工作,搭建農產品流通產銷對接的平臺,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著力解決農產品買貴和賣難的問題。對于在肥舉辦的對接雙方規模超過500家以上單位的大型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給予承辦方50萬元的補助。
36.加強對豆制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使放心豆制品生產企業產值增長達15%以上,引導培育一批放心豆制品誠信示范經營者,對進入我市各大超市、批發市場、餐飲企業、標準化菜場和團體消費單位銷售豆制品的經營者及相關流通企業進行備案登記,源頭把關,讓更多市民吃上放心豆制品。給予主辦單位50萬元補助。
37.支持合肥港國際集裝箱碼頭發展和合肥開辟新亞歐大陸橋。(由負責運營管理的平臺公司統一申報)
(1)支持合肥港國際集裝箱碼頭發展。
對在合肥報關且經合肥港進出外貿貨物的進出口企業,全年不低于100個20英尺集裝箱的,給予每個20英尺集裝箱支持100元,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對在合肥報關且經合肥港進出外貿貨物的貨運代理企業,全年攬貨量不低于100個20英尺集裝箱的的,給予每個20英尺集裝箱支持100元,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給予開通合肥至上海直達或經蕪湖、南京中轉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每個20英尺外貿集裝箱支持500元,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合肥開辟新亞歐大陸橋。對承攬外貿貨物并通過“合新歐”運輸至中亞地區的貨運代理企業給予每個40英尺集裝箱或每兩個20英尺集裝箱5400元;對組織“合新歐”班列的承運企業給予每個40英尺集裝箱或每兩個20英尺集裝箱600元。
四、附 則
38.本政策由市商務局、市金融辦、市糧食局、市房產局、市供銷社等部門負責解釋。
39.本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40.涉及縣(市)區、開發區配套的政策資金,市財政兌現市級承擔部分,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比例配套承擔。
41.市審計局負責加強對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
42.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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